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19年第1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
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例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在清江库区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主要用途是:”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删去。
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防护措施。”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在河流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二条删去。
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排污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删去。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删去。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